- 索 引 号: FJ00117-0701-2024-0153
- 文号: 闽交办〔202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4-07-15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平潭交建设局,厦门港口局,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造价站,各执法支队,厅政法处、综规处、建管处、运输处、安监处、执法监督局、交通处:
为进一步推进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履行公路基础设施管理、水运基础设施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重点公开内容及公开要求
(一)公开内容。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分期分批公开《目录》所列5类一级事项、22类二级事项中的55项公开内容,其中2024年底前公开22项,2025年底前公开33项。
(二)公开依据。为交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开工作的规定,依据性文件废止、修改的要以最新规定为准动态调整公开要求。
(三)公开时限。原则上为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依据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渠道。首要渠道为政府网站,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鼓励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及其他新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场站及项目实地等多种渠道,灵活采取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等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五)公开方式。原则上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作为重要补充。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监督,督促县级交通运输局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对《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交通运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不断规范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查、发布、解读、回应、参与等工作机制,及时传递交通运输相关政策,准确解读贯彻执行措施,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本地区基层单位制定交通运输领域政务公开目录的情况,于2024年底、2025年底前报送本地区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省厅将通过网站检查方式对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抽)查并通报。
(二)厅政法处、综规处、建管处、运输处、安监处、执法监督局、交通处应按职责分工,会同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造价站,加强业务指导,将基层单位落实交通运输领域公开要求情况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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